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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封市中医院实行电子处方的提案
发布时间:2017-05-26 11:36:37   作者:

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开封市委员会

 

提   案

第  

提交时间:2012 425

关于开封市中医院实行电子处方的提案

 

人:毛立群、赵国权、侯运华、黄惠惠、王建松、曾广

 

别:民盟

地址及邮编:河南大学金明校区化学化工学院

话:13513781969

提案人关于

承办者意见:开封市卫生局、开封市中医院

审查意见


关于开封市中医院实施电子处方的提案

2011年开封市中医院新门诊楼开始使用,伴随着医院办公设施的改进,医院开始使用电子处方。病人到医院就诊,医生在诊断之后,直接用电脑开具电子处方,且方子通过网络直接传到一楼的药房。病人在看病之后得到的是一个编号,凭着这个编号,到一楼缴费和拿药。不少病人希望了解处方的情况,向医生讨要,均被医生拒绝。

开封市中医院电子处方存在三个问题,即:1)系统安全性问题;2)电子处方的监管问题;3)病人的知情权问题。

目前,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未施行电子处方,如美国和英国的很多医院,都未利用计算机信息传递电子处方,而仍用手写用药医嘱单。日本对于电子处方的实施也还处在讨论阶段。西方发达国家关心的问题是如何确保电子处方信息的唯一性、系统的安全性、以及患者应享受的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。

《处方管理办法》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有如下规定:第二十八条规定: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、传递普通处方时,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,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;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。药师核发药品时,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,无误后发给药品,并将打印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。从上述规定说明:现阶段医疗机构不实行电子处方。但医师可以用计算机开具、传递处方(给药房),但同时应打印或手写一份由医师签名的纸质处方。

国务院颁布的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在医疗活动中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、医疗措施、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,及时解答其咨询;但是,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。”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,患者的知情权包括三项基本内容: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,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;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,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,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;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,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、用途和支出进度等。

鉴于国家医疗政策以及开封市中医院在实施电子处方中存在的问题,我们建议:

(1)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政策,在实施电子处方的过程中,同时为患者开具纸质药方;

(2)药房应将电子处方与纸质药方对照无误后,方可划价和拿药;

(3)中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对电子处方实施监管。